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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水审批办法
为加强管理,规范停水程序,根据《城市供水条例》、《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结合公司实际, 制定沂源县自来水公司停水审批办法,内容如下:
1、申请停水科室或单位填写《沂源县自来水公司停水申请表》,明确停水时间、停水范围、停水原因、受影 响单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,经分管领导签字、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,方可实施停水。
2、接申请表后,由办公室通知受影响单位及居民小区,安排相关人员及时通过政府信息网、公司网站、微信公众号发布停水信息,较大规模停水应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停水信息。
3、因管网改造、设备改造等计划性停水时,由稽查科核实停水范围,相关科室或单位提前 48 小时提交停水计划,按照停水程序办理停水手续。
4、因突发性事故造成的停水,例如爆管、人为破坏等情况,相关科室应及时组织抢修,稽查科负责向公司汇报并确定停水范围,由办公室向用户下达停水通知并做好解释工作。
5、单位用户接到水费催缴通知超过 10 日、居民用户
超过 15 日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,由营业科负责报公司审批,待批准后可暂时停水。暂停供水的,营业科应提前3 日通知用户,用户结清所有欠费后应立即恢复供水。
6、因其他原因停水的,相关科室须办理停水手续, 向用户下达停水通知,问题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恢复供水。
7、办理了停水手续,但因故需扩大停水面积或延长
停水时间的,停水科室必须向公司汇报,并及时通知办公室,由办公室向用户做好解释工作。
8、未经公司批准,任何科室和单位不得实施停水。
2021年7月12日 16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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